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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投资10万元给老年公寓 还款期已过月余却拿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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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31 09:12: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跟我一样的人还不少,都是拿不回来自己的本钱。”太原市民张先生致电,称他的岳父去年在尖草坪区某老年公寓居住,一场手术后回老家休养。当时老人在老年公寓投放了10万元,对方则承诺给1.2万元的利息。今年11月13日合同就到期了,可是,现在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他们仍然没有拿到钱。

  住院老人在老年公寓投的是什么钱?老年公寓为何没有按约定给钱,何时能还钱?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走访。

  现场走访

  给老年公寓投钱的人不少

  A 办公室里,来要钱的还有几个

  该老年公寓门前车来车往,不时有家属陪着老人前来了解情况。

  这家老年公寓于2008年开业,有餐饮、客房、水疗,还配有自己的医院,总面积有4万多平米,可以容纳上千名老人居住。

  记者随机走访了几位住在这儿的老人,都说这里服务和环境都不错。工作人员说,目前这里住的老人约有400人,有从开业一直住到现在的,也有后来进来的。

  记者来到负责人张经理的办公室,里面坐着四五位老人。他们告诉记者,他们都投钱了,有的是7万元,有的是10万元,甚至还有人问,还能不能再继续投钱。这些老人中有的并没有入住老年公寓,而是跟老年公寓签订了一份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根据他们所说,投钱进去后,每年可以获得12%的额外所得。

  过了一会儿,张经理回到办公室,几位老人立刻围了上去。“你这个还有一个月才到期,别着急,这些人都是已经到期的。”一位老人被这样告知。张经理对陌生面孔比较警惕,两次询问记者是不是客户,不是客户的话就不能在他办公室待着。

  看到张先生夫妻两人,张经理有些不高兴:“你们不是报了警了吗?别人的都能处理,唯独你们的不能办理。”双方一时僵在了那里。为什么这么担心钱不能直接拿回来?张先生说,他曾经在几家担保公司投资过,有两家已经卷款跑了,警方称是非法集资。老年公寓到期不能还钱,让他心里也有了疑虑。

  B 投了10万元,到期月余还没拿回来

  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岳父今年83岁,去年9月份,岳父岳母入住老年公寓。入住后,老年公寓就向老人们借款10万元,说期限为一年,借了钱就能享受房费打折等优惠,一年结束还有1.2万元的利息。他的岳父就借出去10万元,并拿到了一份资产委托合同。记者看了一下合同内容,有年收益之类的字样,但是并未约定收益是多少,更多的是双方协议处理的条款。

  去年12月份,张先生的岳父因为颈椎压迫神经,做了手术,腿脚不太方便。于是老两口都搬回交城老家休养。今年11月中旬借款到期,他们就打算把钱要回来,结果老年公寓一直说往后推几天。后来几次协商,双方约定12月13日付款,并交了合同,换回了一张欠款证明。但等到15日,张先生的爱人到了老年公寓,又一次没拿到欠款和利息,于是拨打了110报警。没想到,对方又以报了警,影响公寓的声誉为由,让再等三个月。“老人卧病在床,也需要钱,而且这10万元要不回来,也成了老人的一块心病。”张先生说,记者看到欠款证明上写着,本金10万元,1.2万元利息,12月13日转账等信息,还有张经理的印章。

  记者协调

  先付3万,剩余的几天后付清

  张经理称,他们老年公寓采取的是会员制,不管老人或家属投了10万元也好、7万元也好,他们在房间费上都会有优惠。打个比方:3000元的房间费,打折到1200元。至于欠款证明上的1.2万元的利息,张经理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转而又说到了报警影响其营业的事情上。

  张经理还说出现延迟付款的情况,是因为临近年底了,资金紧张,也属于正常情况。所以她就跟客户逐一约定好退款的日期,一步步来退款。当时跟张先生约好是12月13日付款,但因为她13日在外地出差,就特意安排人打电话通知张先生,让15日再来取款。“昨天9点人多,我说让她再等一下。”张经理说,没想到张先生的爱人直接报了警。她觉得这影响了老年公寓的声誉,所以作为惩戒,不能马上支付欠款。

  张经理还强调,养老公寓和老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借来的钱都投进去做二期工程了,不会像一些投资公司那样卷钱跑了。最后,在记者和另外几名老人的协商下,张经理先支付了张先生一家3万元,并约定23日支付剩余的本金和利息共8.2万元。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难界定

  记者联系了当时出警的西墕派出所。民警表示,确实接到了有人报警欠钱的事,不过到底是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他们也无法区分,只好对双方进行调解,敦促老年公寓一方尽快还上债务。“我们也联系了老年公寓的负责人,让赶紧把钱还上。”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呢?记者先后咨询了3位分属于3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的意见各不相同。一位姓高的律师表示,如果是非法集资,则借款的一方虚构事实,面对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集资,用于挥霍而不是生产。如果借款方的确是按照合同执行的,并且借来的款项是用于合同所说的生产经营,而不是挥霍或者挪作他用,这样就应该不属于非法集资。魏律师则表示,如果是民间借贷的话,一般是借钱的主体向对方支付一部分利息,可以高于人民银行的年利率,但是一般不会高过人民银行年利率的四倍。另外一位侯律师则表示,这个情况其实介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二者之间,需要经侦支队的民警介入调查,包括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主观故意,欺瞒债权人,以及筹集来的钱用在什么地方,用了多少,还剩多少等等账务问题。只有明白了这些,才能最终确定属于非法集资还是民间借贷。如果是民间借贷,就由双方协调处理,属于非法集资的话,警方肯定会展开调查。

  太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李警官表示,只是按照张先生所提供的口述情况,暂时无法确定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需要张先生到公安局经侦支队或者尖草坪区经侦大队报案,警方会根据提供的情况,随后再展开调查。


本文转自(山西晚报),如有侵权可联系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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