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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法解释告诉你,买房得趁早 [打印本页]

作者: 经纪圈客服    时间: 2017-3-12 15:19
标题: 婚姻法解释告诉你,买房得趁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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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宋某靠自己的努力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宋某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张某,不久二人结婚。婚后不久由于俩人经常吵架,感情不再如胶似漆,渐渐不和,两人决定离婚,2016年8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了。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张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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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关于房屋增值的部分的归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自然增值也应当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的增值也应归宋某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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