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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商办土地出让新规:禁建公寓式酒店 [打印本页]

作者: 经纪圈客服    时间: 2017-4-24 15:39
标题: 上海商办土地出让新规:禁建公寓式酒店

李淳报道 继北京近期连续发文对商住两用房进行限购后,上海紧随其后于4月21日,在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商办土地出让明确若干重大新规,新规定有效期:2017年4月10日至2022年3月31日。

上海:商办用地禁建公寓式酒店办公

上海此次土地新规,明确商业用地、办公用地禁止建设公寓式办公,公寓式酒店。其主要要求有如下几点:

1、加强项目开竣工时间管理要求,可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约定延期开工、竣工的违约金金额。

2、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3、出让合同中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4、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抑制房地产投机炒作,确保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在土地出让前,投资、商业、产业等部门应综合区域配套、房地产市场、项目功能定位等因素,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综合评估,出让人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商业、办公物业的持有比例和持有年限,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5、出让合同约定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

6、出让合同约定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应整体持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7、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拟出让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

8、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出让年限,出让年限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9、受让人在完成开发建设并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持有的物业,在持有年限内不得转让。

10、对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应由受让人整体持有,不得分割转让;确需整体转让的,须经出让人同意,或由出让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优先回购。

11、对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物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持有相应面积的房地产,不得整体、分割转让。

12、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部分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北京:连续发文限制商办改居住

3月26日晚,北京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规定新建商办类项目只能卖给企业,并且暂停商业银行对商办类项目购房的个贷,违规代理的中介将被依注销机构备案。这一新政出台后,被业内定义为全国范围内最严格的一次楼市限购措施。

4月18日,北京发布《关于严格商业办公类项目规划建设行政审批的通知》,通知对“3.26”新政进一步补充,其中规定,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4月19日,北京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作为居住使用,涵盖科研、工业、酒店等六大类产业项目,违规者多部门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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