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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 [打印本页]

作者: 冰霄霄    时间: 2019-8-27 15:39
标题: 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哪些义务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义务如下:
1、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义务;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义务;
3、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义务。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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