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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议加装电梯后续的运维,统一“纳管”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4-3-7 09:27
标题: 建议加装电梯后续的运维,统一“纳管”
转自:上观新闻


解放日报·上观: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听说您此次在上海市“两会”上也提出了相关建议。具体怎么看?
金缨(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主任):坦率说,加梯后续运维时间长、涉及的事务较为烦琐,光靠老百姓自主管理难度大。我的个人建议是,要不要加装电梯由业主按规定协商,但装了以后的电梯运维需要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
解放日报·上观:从法律角度看,加装电梯的后续运维可能有哪些困境?
金缨:目前加梯的运管其实没有直接相关的法律,大多采取事前签合同的方式。
但是如果有人不讲信用,比如不按时付费,遇到电梯损坏时抱着“搭便车”的心理,难道因为这一户真把整个电梯停了?各方很难处理这些问题。
加装电梯的后续运维谁在运作、主体责任人是谁,各有做法。意识到其中的难度,上海市一直在积极探索,近几年陆续发布了不少相关文件,但文件的约束力依然有限。
比如说,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电费等,居民应当按时缴纳,这跟自己住不住没有关系,即便出国也不影响相关费用的缴纳,这是由法律明确下来的。既有电梯房的业主们都是这样执行的,也没有人恶意违反过。那么加装电梯后续的运维是不是也应该这样呢?有居民提出这个月不住就不交,那该怎么办?仅靠合同,或者规范性文件,实际执行中依然会碰到难题。我个人认为,应该从立法上明晰权属、责任。
此次我的代表建议核心内容是希望通过立法,明确把加装电梯纳入住宅物业管理体系,将加装的电梯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予以记载,房屋转让时,相关权利义务就转移了。法律需要对它进行界定。
如此一来,也可以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名正言顺让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它作为房屋的一部分,像既有电梯房中的电梯一样可以归并到物业服务合同中,纳入物业费范围,并且需要维修时,可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加装电梯的后续运维,到了需要手段规范,需要“做规矩”的时候了。
解放日报·上观:您对“梯管家”这样的尝试怎么看?
金缨:在没有相关立法的情况下,“梯管家”的手段可以暂时规避后续一系列矛盾,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它也不是万能药。比如说物业托管仅仅是托管,依然不能把加梯的后续服务纳入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而我希望从法律上,对它进行“纳管”。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上位法确定了加装电梯的大方向,就实施开展立法准备已经具备条件。上海推行加装电梯c果显著。未来,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总结提炼上海经验,适时作出相关法律性规定,上海可以在制度创新上有所垂范。
解放日报·上观:您有哪些建议?
金缨:一是明确加装电梯的目的,是“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求的群体提供便利,为其他居民必要时提供便利”。
二是明确加装电梯不是解决无障碍的唯一途径。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辅助等形式,为上下楼困难群体提供其他无障碍设施服务。上下楼困难群体自行购买无障碍设施的,政府可以给予补助,比如,爬楼机、上下楼轮椅或智能轮椅等。
三是明确加装电梯的多元解决可能。
四是创新加装电梯资金等支持途径。比如,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设立了闵行区既有多层住宅加梯慈善帮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相关慈善帮扶。
五是关注少数人即低楼层居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探索完善加装电梯的领导、协作联动、监督考核等完整制度体系,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效推进模式,以及公益组织、专业人士、志愿者队伍等助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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