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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这样收费,业主可以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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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 16:02: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购房是人生的大事,自己辛苦买套房,但是入住后物业管理等问题又出现了。人们对于物业公司的意见非常大。每月给物业公司交一笔不少的钱,他们的服务没见多么到位,但每到交费时就会准时出现家门口,或者将催收单贴到大门上。

物业公司作为经营性公司,有必要为业主提供周到服务。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法院的审判案例,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况,我们完全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如小区路灯、楼道灯损坏未及时维修。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没有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7、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

9、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10、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11、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

12、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13、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是一组对立统一的矛盾。在法治社会,双方出现问题,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进行解决,合法的进行维权。如果业主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可保证,有时,拒交物业费是一种方法,虽然,终究不是根本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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