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从5月1日起,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满一定期限后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 近日发布的《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规定,在海南省年满16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自愿缴存公积金,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随时终止协议,在终止协议满半年后可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公积金。 在缴存方式上,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缴存,按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缴存的当月起扣缴,无需人工转账汇款,开户之前月份不予补缴。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金额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交,更加灵活便利。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与贷款权益。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副局长梁彤介绍,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帮助更多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海南圆梦安居。下一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持续跟踪制度实施情况并适时完善政策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和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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