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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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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5 09:39: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购房套数认定执行“两认两不认”
3月4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称2020年该中心发布的《关于明确购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不再执行。最新出炉的《通知》对购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商转公”购房时间限制也正式解除。为此,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新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在“认房认贷”的大背景下,详解说明了各种情形下首套、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此次对“认房认贷”进行调整优化,分为了“两认两不认”,即认“购房地住房”、认“全国公积金贷款记录”,不认“购房地外住房”、不认“全国商业贷款记录”。具体购房套数认定中,首套住房的认定标准为缴存职工需满足在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方可认定为首套住房。二套住房认定分为四种情况,购房地有一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房地有一套住房,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同一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记录;购房地无住房但全国范围内有一笔公积金贷款记录;全国范围内购买同一套住房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不予发放贷款有三种情况,购房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地有一套房产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一次购买不同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在全国范围内有购买不同住房的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通知》中特别强调,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不计算在住房套数之内,以前办理过公积金装修贷款不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但“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购买非城镇住宅用地上的建筑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之内。
记者注意到,如果购房人此前拥有两套房产不具备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但后期通过出售使房产数量减少,重新认定购房套数时,公积金中心也对不同情况进行了解读。其中,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两套住房且均无公积金贷款记录时,出售其中一套后,执行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两套全部出售后,执行首套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地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有公积金贷款记录时,出售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后,执行二套公积金贷款政策,出售有公积金贷款记录住房后,仍不得受理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购房时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后因故发生退房情况并结清贷款的,可提交退房相关手续,经中心审核认可的,再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核定购房套数时可将已退住房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次数进行排除;经联网核查确定借款人名下在购房地有一套住房,但借款人反映该房产已经被拆迁的,购房套数根据缴存职工拆迁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判断。
在放开申请“商转公”及“部分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消费行为时间限制方面,缴存职工于2024年3月1日以前通过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购买太原市住房的,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通知》中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任一合同签署时间在2024年3月1日以前均可。
记者在此特别提醒省城广大市民,3月1日以后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购房者,最好直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考虑先办商贷再转公。目前政策,暂时不支持2024年3月1日之后购房的“商转公”业务。(记者 柴旭晖)


源自: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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