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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还能否购买商品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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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5 09:39: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转自:上观新闻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那么,申请或购买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还能另购商品房吗?如何购买产权中的政府份额?对此,记者查询“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和“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官网,整理了本市的相关规定。
问:已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能否购买商品住房?
答:申请人已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该申请人不具有购买商品住房资格。
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书面同意,可以购买商品住房:(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
(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被回购或者优先购买,并完C转移登记和房屋移交;
(三)本市户籍家庭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完C转移登记;
(四)本市户籍家庭上市转让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足额缴纳政府产权份额价款,或者非沪籍家庭按照规定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转让给其他保障对象并完C转移登记;
(五)本市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仍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申请人在已申请或已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后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先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核定是否符合住房困难面积标准。
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如何买断?
答: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本市户籍的家庭购房人、同住人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但购房人和同住人不得有拒不履行区住房保障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情形,也不得有未改正的违规违约行为。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达C书面一致意见,填报格式表单,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购房人、同住人等材料。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本市户籍家庭购房人、同住人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购买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指定的账户补缴价款。价款缴清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购房人、同住人应持该书面证明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如何进行继承?
答:如果申请家庭C员在完C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前死亡,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如果申请家庭C员在完C不动产(房地产)转移登记后死亡,则分为两类:
若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人死亡,其所享有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继承。其中,继承人不属于申请家庭C员的,享有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按照规定发生回购或者转让后,主张分割所得价款的权利,或符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并经其他购房人、同住人以及其他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为相关权利人。
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同住人死亡,该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房地产)权利不发生继承。
栏目主编:王志彦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作者:徐艺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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