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提供原购房发票等:应纳税额=(核定计税价格—应征增值税—扣除项目合计)×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合计=上手购房发票金额+买入时缴纳的契税+本次交易产生的附加税+本次交易产生的印花税+交易手续费+土地出让金+发票加计扣除
2) 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等:应纳税额=(核定计税价格—应征增值税—扣除项目合计)×适用税率—扣除项目合计×速算扣除系数。
扣除项目合计=房屋重置评估价+评估费用+本次交易产生的附加税+本次交易产生的印花税
*使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按增值率大小确定
增值率=(核定计税价格—应征增值税—扣除项目合计)/扣除项目合计
增值率≤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0;50%<增值率≤100%,使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100%<增值率≤200%,使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15%
增值率>200%,使用税率60%,速算扣除系数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