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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里隐藏着这样一笔财富被物业偷偷赚翻了,而你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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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2 14:5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现在的广告可以说是无孔不入,看看现在的居民小区,外墙、电梯、楼道到处都是广告,内容也是五花八门。很多小区的业主对这些广告位的设置并没有多大的过问,对于这些广告的收益与支出,多数市民表示“毫不知情”。可是这些广告的收益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相信大家所住的小区道路两旁

或者电梯里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广告

这样的

还有这样的

那你知道这些广告收入都去哪里了呢?

想问物业,是你们都收入钱袋吗?

法条解释

依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广告贴放位置是小区内的公用设施,所有业主都可以使用,因此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此外,《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是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小区,对于小区中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物业公司的职责是管理,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公共位置交给商家发布广告,应当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其没有权利擅自将商家的广告设置在小区公共位置内。关于物业公司利用公共设施的经营所得,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也就是说,小区广告费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归入物业公司自己的口袋。当然,物业公司为设置广告付出的人力、物力,本质上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故小区广告收入应该归业主所有。

近期,一条新闻在朋友圈疯狂转发

这个广州市的小区简直是模范啊,希望福建的各小区物业能够努力学习!

看看别人家的小区,这么一笔巨款,你不要吗?而苏杭有小区更是成功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成功给业主发钱——

在沈阳,则有业主站出来了,因为物业私吞广告费,不给于业主平摊而被罚的案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物业公司在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AB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同时在沈阳,面对不给广告费的情况,不诚信经营、物业服务差企业,或将被清除出市场。

第一步:据介绍,市、区房产局将联合约谈物业服务差企业法定代表人,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各区房产局监督跟踪整改情况,并与企业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 第二步:整改期限到期后,市房产局组织区局、街道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复查,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将降低或建议上级物业主管部门降低该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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