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房时,你是否会被开发商的各种宣传,例如媒体上、宣传手册上、以及模拟沙盘上的介绍晃得目眩神迷,难以自持,觉得房子怎么看怎么好,怎么买怎么划算!当心,这广告可能真的只是广告! “要买房啦!”刘某心里美滋滋的想着,开始了看房的“万里长征”。某日,刘某浏览到了A公司在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中小区的名称叫“某某家园”,且明确将讼争房屋定位为商住商住两用。刘某心想:这个倒是不错,花一样的价钱可以买到两样的房屋,既可以用于办公,又能当成住宅使用,着实划算。 于是,刘某便来到A公司的售楼部,销售人员给刘某看了户型图、样板间,均表明讼争房屋可以当成居住使用,几经考证,刘某决定,买了!遂与A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讼争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合同附件十三“补充协议二”对广告宣传资料效力条款约定: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附件为准,出卖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合同又未作重新约定的,可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已明示不构成要约或者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同时,A公司还在合同中约定,若买受人未付清房款的,可延期交房;对毛坯房的交房标准中约定室内墙面、地面无防水层。 也不知是刘某未考虑清楚还是不懂没有完整的看过购房合同,试想,若无防水层,对于厨房、卫生间这种用水密度大的空间该怎么办?总之,刘某就这样与A公司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首付60万元。然而,正是因为上述的约定,导致后续引起纷争后,刘某诉到法院也没有获得支持! 当刘某支付了剩余购房款后,A公司当日遂向刘某交付了讼争房屋。可是,刘某收到房屋后,却傻眼了。讼争房屋的卫生间地面、厨房位置没有地漏,而且因为没有防水措施导致房屋还有漏水现象,卫生间位置还搁了两个强、弱电箱,刘某认为这存在着严重的人生安全隐患,房屋已丧失了生活居住条件,和开发商宣传的商住两用完全背道而驰。 于是,刘某愤然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对讼争房屋进行相应的改造,费用由A公司自担。 A公司则抗辩称,讼争房屋的交付已达到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毛坯房标准,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房屋实际上已为了部分买受人实现居住功能预留了条件,买受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精装修时加装卫生间、厨房功能。 法院经过审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认为,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虽然开发商宣传资料上表明讼争房屋能够商住两用,但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以合同及附件为准,讼争房屋系为办公用途,因此对刘某据此主张的违约不予支持。在合同附件有约定讼争房屋墙面、地面无防水层的情况下,刘某要求A公司对讼争房屋进行改造并承担费用于法无据,要求将电箱挪出卫生间位置并承担费用没有合同依据。综上所述,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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