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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房屋漏水致损失 各方责任应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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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 11:3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居家过日子,邻里之间难免磕磕碰碰,房屋漏水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何不让漏水“凉了”邻里情,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刘某与李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刘某居下,李某居上,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刘某家次卧时有水渗漏现象,经物业公司初步排查判断是楼上李某家下水管道漏水所致。物业公司多次联系李某入户实地查找漏水位置并维修,但李某未能及时配合。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在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和损失金额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漏水原因系排水主立管三通下口脱节,而该部位属于公共主管道,并不属于业主专有设备设施,应属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职责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应就此损害发生承担责任;李某未及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入室检查维修,致使刘某房屋长期渗漏损失扩大,李某应对此扩大部分损害承担较大责任;刘某于本诉之前基于相同事由诉至法院,在法院明确释明的前提下,刘某坚持不申请鉴定,致使该案相关事实无法查明,进而导致房屋漏水状况持续、损失扩大,刘某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确定由物业公司承担70%责任、李某承担10%责任,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等物业服务,并应就自己管理维护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以及由此引起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刘某本诉之前基于相同事由曾诉至法院,在法院明确释明的前提下,刘某坚持不申请鉴定,致使该案相关事实无法查明,进而导致房屋漏水状况持续、损失扩大,刘某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C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因担心自己财产受损得不到赔偿,对物业公司入户排查这一合理要求不予配合,进而造C刘某房屋漏水问题无法及时解决。李某作为物权的权利人,在对自己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于刘某因房屋漏水未得到及时维修而产生的损失扩大部分,李某应承担一定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在漏水事件发生时,如果李某对于物业公司查找漏水原因的请求能够及时给予配合,李某由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本可以依法得到相应补偿。
【法官提示】
处理房屋漏水问题,各方既要在平时防患于未然,在房屋建设使用维护上尽到审慎注意和尽责的义务,又要在漏水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因漏水造C损失扩大。
作为邻居,要防止自身房屋装修不当或防水老化等原因造C漏水,要及时配合物业公司排查小区建筑公共部位漏水隐患并防止损失扩大;
作为租户,应按租赁合同要求使用房屋,严防因私自改建、用水不当等原因造C房屋漏水;
作为物业公司,应对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尽到日常合理的管理维护等义务,避免由此造C房屋漏水;
作为开发商,应按国家标准进行房屋的建设安装设计,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避免因建设不合规等质量问题造C房屋漏水;
作为业主,房屋漏水发生后,应及时防止损失扩大,及时主张权利,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自身不作为致使损失得不到赔偿。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比邻而居的邻里之间系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及时有效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协力共建和谐社区。


源自: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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