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圈

查看: 516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苏州: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C网签备案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

[复制链接]

2959

主题

3030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232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6-26 09:5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转自:央视网
央视网消息:据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新市民事务中心,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吸引更多流动人口在苏州落户安居、就业创业,市局决定实施合法产权住房落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非苏州户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入拥有或者购买的住房,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可以申请办理户口随迁。
(一)拥有本市合法产权住房的;
(二)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且完C网签备案的。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需经所有产权人、购房人协商一致确定其中一人申请立户迁入,同时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户口随迁,其他共有产权人、购房人不再适用本通知规定。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未C年人的,在申请落户时需要随监护人一并迁入。
二、申请材料
办理落户应当由本人到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入户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S F Z;
3.江苏省居住证;
4.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fp。
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登记信息能够证明亲属关系,或者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关系证明。
房屋产权人、购房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一并提交其他产权人、购房人同意落户声明和居民sfz。
三、受理审批
落户申请由属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政务服务中心或者户籍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所属县(区)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即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迁入地、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本通知规定的合法产权住房,是指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2.不动产权证书不能反映出住宅用途的,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时还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
3.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本通知与我市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并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