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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中介炒房哄抬房价 南通出台房产中介八条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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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9 13:50: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南通再出台针对房产中介机构的八条新政,严禁中介炒房、赚取房屋差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签资格以及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八条新政是:

1、必须持证上岗,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取得网签资格;公示营业执照、备案文件、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3、收费应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费用。

4、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委托同意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5、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能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不得向购房人收取。

6、严禁炒卖期房、炒卖房号;严禁发布虚假广告、炒作概念、哄抬房价。

7、不得低价收进高价卖出、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严禁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8、不得协助签订“阴阳合同”,编造成交价格;不得协助伪造虚假证明,骗取不当利益;不得在未达成房屋交易协议前,强制提交网签备案;不得强制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收取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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