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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8 22:51:1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上海新规“酒店式公寓”不能建!已售入住的“酒店式公寓”咋办?
在北京广州“酒店式公寓”调控的高歌猛进之下,许多人一直关注,上海何时会跟进“酒店式公寓”的调控政策。
就在上周4月21日,上海市土地出让规定带来的消息是:
“商住房”(类住宅,酒店式公寓属于这类)没戏了!
对于受限购政策影响,买了“酒店式公寓”的业主毫无疑问是迎头暴击!

目前已公开的消息:“酒店式公寓”不可再建!
本次规定适应范围:本市新增的经营性用地,以及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集体经营性用地入市试点等情形,参照本规定执行。
【核心规定1】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核心规定2】出让合同中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核心规定3】出让合同约定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应整体持有。
【核心规定4】受让人在完成开发建设并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持有的物业,在持有年限内不得转让。
上海已建“酒店式公寓”属于历史违法用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年第55号】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酒店式公寓就是把商业用地用作了居住的用途,是打土地使用权的擦边球,即商业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应当是用作商业用途,而非居住用途,但是由于上海限购等原因,有些开发商把商业用地上建设的楼房当做商品房出售,这明显是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
上海已售入住的“酒店式公寓”将会怎么处理?
早在2月前扫房菌已经提及过嘉定区和闵行区的“酒店式公寓”先行整改,要求为恢复原状。闵行区比较有名的“绿地峰尚汇”已在整改中,许多买了该“酒店式公寓”的业主进行了一定抗议,目前正在交涉试点处理,其他“酒店式公寓”也很可能在未来进行撤除重建。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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