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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 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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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6 14:25: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观点网讯:11月14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的通知(试行)。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包括基础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基础信息是指住房租赁企业开业申报情况、运营的租赁房源及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良好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受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奖励、表彰信息。不良行为是指住房租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经各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基础信息由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自动采集,良好行为由住房租赁企业自行申报。
宁波市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建部门还将依托租赁平台,按照《宁波市住房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记录表》对住房租赁企业的各类市场行为进行归集,特别是对日常管理、巡查检查、投诉及信访处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溯。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不良行为,可以由企业注册地或房屋所在地的住建部门进行记录。
此外,通知指出,住房租赁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为3年,从不良行为记录之日起计算。有不良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具有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情形的,可以向记录不良行为的住建部门提交书面修复申请。经记录部门认定后,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期缩短为1年。住房租赁企业的市场行为记录,通过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通知提示,对于在租赁平台连续6个月无挂牌或无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且未向主管部门报备理由的住房租赁企业,列为异常经营企业。
具备以下情形的企业,将列入风险警示企业:拒不履行开业申报、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要求;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恶意克扣租金押金;未按合同约定,强制上涨租金或多收押金;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租赁租金消费贷款或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拒不落实资金监管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列入风险警示的其他行为。风险警示企业。



源自:观点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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