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自:河北法制报
□ 胡美青
房屋出租后,房东未经允许进入出租屋,租客发现后提前解约,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金、支付违约金。而房东表示,事出有因,临时去了一次,租客提前解约应付违约金。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2021年11月,小王为了上班方便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房子,并与房东老张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老张将房屋出租给小王使用,租赁期1年,租金按季度支付,每月租金7500元,押金7500元。合同签订后,小王如约向老张支付了租金和押金。前几个月,小王住得也算踏实。然而,就在小王支付第三季度的租金后不久,一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22年5月,小王发现老张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出入承租房屋并被摄像头拍下。小王认为,老张将该房屋租给自己后,房屋的使用权就发生转移,老张再次进入房屋需要经过其本人的同意。但老张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多次出入房屋,严重威胁并已经破坏了自己居住该房屋的私密性和安全性,侵害了自己的居住权和隐私权,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小王诉求:确认小王与老张间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自2022年5月解除;老张向小王退还剩余房屋租金22500元及利息损失;老张向小王退还房屋押金7500元及利息损失;老张向小王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7500元。
庭审中,老张辩称,小王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不充分。老王说,自己并非多次擅自进入出租屋,唯一一次进入房间是因为当时自己保管的房屋钥匙丢失了一把,害怕对出租屋构C安全隐患前来查看。小王仅凭一次事出有因、善意短暂地进入房间的行为,坚持以安全隐患为由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约定。因此,老张不同意解除合同,对小王提出的7500元的违约金也不同意支付。
老张还称,双方合同依法有效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前三个季度小王按约支付了房租,第四季度付款期到来后小王一直未付租金。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自己依合同约定于2022年8月收回房屋。老张认为,小王超过10天未支付房租,按合同其可以单独解除,小王迟延支付租金,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房租和违约金。故老王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解除;小王支付2022年8月收房前的房租2750元;小王支付违约金7500元;诉讼费由小王承担。
对老张的反诉请求,小王认为,其在发现老张进入出租屋后,从5月开始就搬离涉案房屋,并向老张发送律师函明确表示解除合同,但老张拒绝收回房屋,故不同意其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东擅自进入出租屋的行为侵害了租客于房屋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独自行使对出租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考虑到合同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租客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小王与老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解除;老张向小王退还租金20500元、向小王退还押金7500元、向小王支付违约金7500元,并驳回老张的全部反诉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说法:
本案中,小王与老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合同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老张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承租人小王同意,擅自进入已出租给小王的房屋引发双方纠纷,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老张主张其是出于善意进入涉案房屋不足以导致合同解除,但其进入涉案房屋未征得小王同意,亦非出于保护出租房屋和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需要,故对老张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老张的行为侵害了小王于房屋租赁期间在租赁合同约定范围内独自行使对出租房屋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考虑到合同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小王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小王向老张发送《律师函》明确表示解除合同,老张认可于2022年5月收到上述函件。故法院依法确认小王与老张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5月解除。老张作为出租人在收到小王的解约及交还房屋通知后,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但其拒绝接收房屋,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该部分损失由老张自行负担。老张要求确认双方租赁合同于2022年8月解除并要求小王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在老张,结合本案事实,小王要求老张退还房屋租金于法有据,法院酌情扣减相应费用后予以支持;小王要求老张退还押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小王要求老张赔偿其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