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南京市规划局发布《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重点提及酒店式公寓的建设标准,并规定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办法》强调,商业商业、办公、研发类建筑(不包括酒店、公寓和宿舍等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不得设计成单元式办公、公寓式办公等“类住宅”建筑,而且除酒店(不含酒店式公寓)、有居住需求的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教室、宿舍以外的非住宅建筑不应设置阳台。 另外,《办法》还对不同种类的建筑制定了限制层高的标准。住宅、公寓(含酒店式公寓)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6米,办公、研发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2米,商业(门面房)建筑的结构层高不应超过4.8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