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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炒房的购房合同无效”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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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0 14:23: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4月9日 每日新报)

近年来,房价不断高起,最大的一个原因不是“钢需”,而是被一些人炒高的。如果没有这些炒房团,房屋光用来住可以说是足足有余了,而经一些人炒作后,不断高起的房价让人产生了恐慌心理,有的人只好提前购房,一些有钱人也不得不囤积一些房在手里。其结果要么形成大量无人居住的“鬼城”,使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要么把房价不断炒高,少数人拥有大量住房,而多数人住房负担沉重。现在,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判定多起“以炒房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可以有效地遏制炒房现象的产生。

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决这样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是正确的。实际上,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所以,法院的这一判决准确把握了住房的居住属性,也符合“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

居住属性是住房的基本属性,投资投机属性属于住房的派生属性。离开了居住属性,住房的投资属性要么不复存在,要么只能对社会产生负面效应。投资属性作为派生属性,必须服务于基本属性。试想,如果容许炒房者继续投机炒房,他们手中的资金会越来越多,他们到了一个地方后,只要把一些楼盘中好的户型“买”下来,就等于控制了整个楼盘房屋价格的话语权,一转手就能获得大把大把的票子。而那些有“钢需”,真正需要购房的市民,则倒了大霉,不得不多掏很多的票子。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的这一判决,可以让那些炒房者有所收敛,不然一旦有纠纷,可能让他们囤在手上的房子很难或者不能出手,这样他们还敢炒房吗?

由于对房屋的属性缺乏政策的厘清与定位,很多人都片面地将住房视作投机炒作与赚钱谋利的工具。房地产商捂盘惜售,伺机拉抬出售价格;一些企业不务正业,大量涉足房地产,在推升房价中大发横财;不少投机者结队“扫楼”,囤积居奇并频繁高抛低吸。使整个社会金融资本大量集结到房地产领域。从而使一二线城市房价不断暴涨,三四线城市库存积压严重,居民的生活成本不断被拉高,越来越大的财富泡沫加剧了金融风险。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的这一判决,可以遏制炒房产生的这些负面作用,使房子回归到用来住的这一基本的功能上来,回到这一本质属性之中。因此,这一判例具有很好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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