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圈

查看: 4597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婚姻法解释告诉你,买房得趁早

[复制链接]

2119

主题

2637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1259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3-3 16:47: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 来自上海

2015年,宋某靠自己的努力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宋某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张某,不久二人结婚。婚后不久由于俩人经常吵架,感情不再如胶似漆,渐渐不和,两人决定离婚,2016年8月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了。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张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关于房屋增值的部分的归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房屋的自然增值也应当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房屋的增值也应归宋某个人所有。




本帖子中包含更多资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经纪圈客服工作时间9点到18点。其他时间请留言或电话1326260188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