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由于地王频现、房价上涨快速、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大幅增长,有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二手房纠纷比2015年增长了2.9倍。这其中有很多案例是因为买家拒付佣金而造成的,当然很多的买房人也都会有这样的疑惑,房屋买卖交易未成,还需要支付佣金吗?下面小编就结合具体案例和大家说说。
案例一:拒付中介费引上官司,被判1万违约金还要补上佣金1.9万!
去年6月15日,广州市民卢某通过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所有交易税费由卢某承担。同日,卢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因卢某现金不足,当天只支付了1.9万元中介费。卢某承诺剩余费用下次再付。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卢某发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交易中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权衡利弊后,卢某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需支付。中介公司认为,卢某拒付余下的中介费损害了企业利益,多次索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余下的1.9万元中介费及1万元违约金。
点评: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是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并没有和中介公司达成协议。买卖双方解除的是《房屋买卖合同》,而并未对《中介服务书费确认书》产生影响。其实,很多的买房人都会都会忽略这一点,甚至不以为然,这样很可能引上官司。另外,无论是大到中介还是小到经纪人个人,每一份工作的背后都是别人的努力的汗水,请尊重经纪人的工作。
律师提醒: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因为暂未收取中介费并不代表中介公司放弃收取,一旦依法追讨,责任方除需如数支付,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案例二:房屋交易未成,还需要支付部分佣金
去年年底,经某中介公司的居间,王先生看中了张小姐的房子,两人还签订了《居间协议》。可等到约定的签订示范文本买卖合同时间届满时,张小姐却因房价上涨,百般推诿,不愿配合继续交易。考虑到打官司还要耗时耗力,王先生便与张小姐协商一致,由张小姐赔付了违约金后,交易不再进行。中介公司却将二人均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按居间协议的约定,各自支付房屋总价款1%的佣金3万元。张、王二人不答应。
法院认为,张小姐与王先生在某中介的居间下签订的《居间协议》已具备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可认定居间方已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故有权收取居间报酬,虽因张小姐的违约导致房屋交易未能完成,但与居间关系属两个法律关系。现因交易未成,中介未提供签订买卖合同、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等后续服务,故其居间报酬也应作相应折扣,故判令王先生与张小姐各自支付佣金1.5万元。
作为居间方的某中介公司,对因买卖双方一方原因造成协议未能继续履行并不存在过错,故并不影响其因买卖关系成立而收取居间报酬。
点评:此案例中可以看出,买卖双方交易未成,主要原因是卖家因为房价上涨不想卖房而造成协议未能继续履行的,但这并不会影响买卖关系的成立而收取的居间报酬。另外,中介是靠佣金吃饭的,只要是在合同范围内提供实质性的服务,没有履行的服务项目中介费可以酌情扣掉。
案例三:房屋未过户,买家拒付房屋中介费被起诉
2012年7月,余女士委托中介公司出售其名下位于五邑碧桂园的一间房屋。中介公司为冯先生、余女士提供房屋买卖信息等服务。2012年12月,余女士、冯先生、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约》,约定余女士将房屋出卖给冯先生,冯先生在签署合约同时向余女士交付定金1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1.6万元中介费等内容。
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但在其后因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未过户,市民冯先生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对此,中介公司将冯先生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冯先生支付中介费。江门中院公布该案审理结果,支持中介公司诉求,认定合同有效,冯先生应该支付中介费。
点评:中介为冯先生、余女士提供房屋买卖信息等服务,房屋无法过户导致交易未成,也应该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从以上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只要是中介在其中买卖房屋中提供了服务,无论房屋买卖交易成不成交,还是需要支付中介费的。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拒付中介费,否则可能引上官司甚至还需要付违约金。另外,中介的作用就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就算交易未成,相应的中介费还是要付的,千万不要因小失大。桥归桥,路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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